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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最新小產權房買賣政策 小產權房買賣效力的法律規定2021

                              (2021-10-13 11:39:12) 房產糾紛
                                小產權房是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沒有繳納相關費用,而且產權證也不是房管部門頒發的,而是地主鄉政府頒發的,我們也可稱為“鄉產權房”,下面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關于農村小產權房買賣最新政策的知識,歡迎閱讀!

                                2021年最新小產權房買賣政策

                              2021年最新小產權房買賣政策 小產權房買賣效力的法律規定2021

                                小產權房政策《關于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的若干意見》明確規定,“對于借戶籍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過‘村改居’等方式非經法定征收程序將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非法出讓或出租集體土地用于非農業建設、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等違法用地,不得登記發證。對于不依法依規進行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或登記簿規范造成嚴重后果的,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小產權房政策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而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也只享有使用權,村民將房屋賣給本村以外人員的買賣行為不能受到法律的認可與保護,也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小產權房政策由此可見,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的,加上其產權不完整,購買小產權房很可能會引發后續的一系列問題和風險。

                                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產權區分?

                                小產權房政策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房”,國家不發產權證的叫“小產權房”。大、小產權房的爭議不在房屋所有權,而是土地使用權。對小產權的解釋主要有3種:

                                1.是針對發展商的產權而言,將發展商的產權叫大產權,購房人的產權叫小產權,這種叫法是因為購房人的產權是由發展商一個產權分割來的。

                                2.是按房屋再轉讓時是否需要繳納土地出讓金來區分的,不用再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大產權,要補繳土地出讓金的叫小產權。按這種解釋普通商品房就是大產權房,經濟適用房就是小產權房。

                                3.是按產權證的發證機關來區分的,國家發產權證的叫大產權,國家不發產權證的,由鄉鎮政府發證書的叫小產權,又被稱為鄉產權,鄉產權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

                                小產權房政策前兩個解釋的小產權是合法的,只要交足購房款,或轉讓時補繳土地出讓金即可自由買賣,其法律規定較為明確。而第三個解釋的小產權的法律屬性存在較大爭議,拿不到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證。性質分類

                                小產權房政策“小產權房”的性質有兩種:一種是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屬于該農村的集體所有者,外村農民不能購買;另一種是在集體企業用地或者占用耕地違法建設的房子。

                                小產權房購買風險

                                (一)法律效力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的效力一般認定無效為原則。但也區分不同情況:

                                對于發生在本鄉范圍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的農村房屋買賣,該房屋買賣合同認定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的,如果取得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對于將房屋出售給本鄉以外的人員,未經有關組織和部門批準,如果合同尚未實際履行或者購房人尚未實際居住使用該房屋的,該合同應作無效處理。

                                (二)政策風險

                                購買在建小產權房時,購房人與開發商簽訂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關部門整頓鄉產權房的建設項目,可導致部分項目停建甚至被強迫拆除。購房人會面臨既無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時索回房款的尷尬境地。

                                購房后如果遇到國家征地拆遷,由于鄉產權房沒有國家認可的合法產權,購房人并非合法的產權人,所以無法得到對產權進行的拆遷補償,而作為實際使用人所得到的拆遷補償與產權補償相比微乎其微。

                                (三)房產轉讓

                                “小產權房”拿不到正式的房產證,因此并不構成真正法律意義上的產權。即小產權房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小產權房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第三人轉讓或出售,即購買后不能合法轉讓過戶。其同時對房屋的保值和升值也有一定影響。

                                (四)監管缺位

                                鄉產權房屋的開發建設沒有明確的規定加以約束,開發建設的監管存在缺位,對購房者的利益有一定的影響。同時,開發單位的資質沒有,房屋質量和房屋售后保修難以保證。

                                小產權房買賣效力的法律規定2021

                                (一)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無效的理由

                                1、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不得流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我國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的所有權和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轉讓、抵押。也就是說我國對于房屋的轉讓實行的是房地一體主義,這是我國房地產交易中普遍遵循的法理。基于房地一體主義,小產權房的買賣必然會導致房屋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權發生轉移,而這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是相違背的,《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五項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所以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因為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2、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有著嚴格的身份限制

                                小產權房中有一部分是農戶在自家宅基地上建房出賣,這自然就出現了宅基地使用權可否轉讓的問題。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農民以戶為單位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在規定的地點享有建筑用房、添置生活設施、在庭院種植樹木、永久居住的權利。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這是一個嚴格的身份限制,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而享有的權利,而城鎮居民顯然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身份,也就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因為標的無法履行而無效。

                                3、國務院等有關部門的文件也禁止小產權房的買賣

                                關于小產權房問題,國務院等國家有關部門出臺過許多相關規定,比如1999年國務院辦公廳發出的《關于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原國家土地管理局[1990]國土函字第97號《關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國土資源部發[2004]234號《關于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2004年10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8年1月,國務院下發的《關于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等等,都規定了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買小產權房、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雖然這些文件都不是以法律、法規的形式出現,但它們代表了國家的政策導向,而且這些規定的出臺致使小產權房無法辦理房產證,房產無法實際轉移。根據這些規定的精神可以看出,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二)認定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有效的理由

                                1、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當以《民法典》(2021.1.1生效)中規定的合同有效要件為標準,符合合同有效要件的合同有效,否則無效。

                                小產權房買賣合同歸根結底是合同,要遵守《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只要符合合同的構成要件且不違反禁止性規定,就應當認定合同有效。根據《民法典》(2021.1.1生效)的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有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自治;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和社會的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合同法實施后,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而現行的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一部明確對小產權房做出禁止性規定,無論是國務院下發的通知、決定,還是國土資源部下發的意見,都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所以只要當事人具有民事行為能力且意思自治,小產權房買賣合同就應當被認定為有效。

                                2、小產權房買賣合同不違反《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四十四、一百四十五、一百四十六、一百四十七、一百四十八、一百五十、一百五十一、一百五十三條的禁止性規定。

                                《民法典》(2021.1.1生效)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對于小產權房買賣來說,雙方訂立合同處分自己的財產,不存在惡意串通或脅迫訂立合同的問題,即使有一方隱瞞了真實情況,實施了欺詐行為,也只是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小產權房的買賣同樣也不會損害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基于一戶一宅的規定,房屋賣出后,不能再申請宅基地,所以不會對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危害,現今的農民在宅基地上通常是建樓房,除了自己居住的一兩套房屋外,還留有多套空閑房屋,將這些空閑房屋出賣給第三人,并不會使農民失去其賴以居住的土地,相反的小產權房的建設和買賣增加了農民的收入。小產權房的買賣雙方一方是尋求自身經濟的增長,另一方是為了滿足自身住房的需求,這些目的不能算是非法。至于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更是無從談起,除非小產權房對社會公益設施構成威脅或侵害了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至于該條的第五款,前面已敘述過,沒有任何一部現行的法律、行政法規對小產權房做出禁止性規定。

                                3、如果認定合同有效,符合誠實信用原則,有利于保護守信方的利益,有利于促進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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