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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抑郁癥可以撤銷婚姻嗎?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2021

                              (2021-11-11 10:46:05) 婚姻家庭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的生活壓力是比較大的,過大的壓力可能會造成抑郁癥的出現,抑郁癥是非常普遍的一種精神疾病,那么有抑郁癥可以撤銷婚姻嗎?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2021下面由就問法律小編為讀者進行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識對讀者有所幫助。

                                有抑郁癥可以撤銷婚姻嗎?

                              有抑郁癥可以撤銷婚姻嗎?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2021

                                依據法律的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因抑郁癥結婚的婚姻不屬于可撤銷婚姻,所以不能申請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脅迫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隱瞞疾病的可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的規定2021

                                民法典對可撤銷婚姻的具體規定,在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編,具體是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千零五十三條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什么區別?

                                《民法典》規定的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有很多相似之處:

                                (1)無效婚姻和可撤銷的婚姻都履行了結婚登記手續,具有登記結婚的形式;

                                (2)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都欠缺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條件,屬于違法婚姻,而不是合法婚姻;

                                (3)無效婚姻與撤銷后的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相同,均為自始無效,從婚姻成立之日起即不產生婚姻的法律效力。

                                但是,二者也有明顯的區別:

                                (1)形成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因為不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違反結婚的禁止性條件而形成的婚姻,可撤銷的婚姻僅僅是指欠缺婚姻合意要件的婚姻當事人非自愿而形成的婚姻。

                                (2)請求權人不同。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人只能是當事人本人,無效婚姻的請求權人由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行使。可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僅由當事人行使,主要是為了尊重當事人的意愿,如果當事人愿意維持這種關系,任何人不得提出撤銷該婚姻。

                                (3)請求權的存續期間不同。無效婚姻可以在婚姻無效原因消除前的任何時間提出請求宣告婚姻無效,而可撤銷的婚姻必須在婚姻登記后一年內提出請求撤銷。如果當事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應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超過法定期限,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即消滅,不得再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

                              聲明:此文信息來源于網絡,登載此文只為提供信息參考,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目的。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baisebaisebaise@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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