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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2020-07-07 13:39:47) 合同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是我們比較常見的一種合同,因為現在租房子的人也比較多,那么這種租賃合同如果租客提前解除的話,應該怎么樣賠償呢?一般來說,我們可以按照合同上規定的賠償來進行一個賠償。接下來由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帶來租客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怎么賠償的詳細知識,希望幫助到大家。

                                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

                              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合同法》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什么情況提前解除不承擔違約責任?

                              如何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經常碰到因為客觀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擔違約責任的情況。從法律上講,如果在解除時,雙方協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擔違約責任,當然可以不承擔。

                                可是誰能保證協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這個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變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

                                1、雙方可以在租賃合同中先明確約定,發生何種情況,合同自動解除,雙方不須承擔違約責任。

                                比如約定房屋需要拆遷、承租人工作地方發生重大變化等等,當然,如果有這些情況發生,也應該給另一方保留必要的準備時間才算合理。

                                2、從租賃雙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為了出租獲利。所以,也可以從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雙方的違約責任。

                                可以做類似如下的約定:

                                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以不低于原租賃合同的條件,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則承租人不承擔上述違約責任;

                                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賃合同,應該承擔3個月的租金為違約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時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區為承租人另外尋找到與原租賃房屋、租金標準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費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擔違約責任。

                                其實,上述變通辦法,即使提前沒有約定,在某一方要單方解除時也不妨提出來與對方協商,但是如果提前沒有約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對方也未必就要絕對接受,所以,可能的話,還是事先約定為好。

                                房屋租賃合同解除條件有哪些?

                                1、約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認為解除合同比繼續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據合同自由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

                                第九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

                                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當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時,當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終止合同的權利義務。

                                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條件又約定條件和法定條件。

                                3、違約情況下解除

                                依法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是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護的,雙方當事人應認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無正當理由的情況下不想履行租賃協議,有可能在與出租人未協商或協商未果的情況下,擅自搬離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義務。

                                這種情況屬于承租人違約,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看,并不應當受到法律支持。但鑒于房屋租賃合同履行期間的長期性,在此過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無法預料情勢變更,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會資源的浪費,酌情有必要對其解除合同請求予以支持。

                              聲明:此文信息來源于網絡,登載此文只為提供信息參考,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目的。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baisebaisebaise@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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