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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倉儲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項?如何規避倉儲合同糾紛?
(2020-11-06 00:13:30) 合同糾紛 - 在生活中,無論簽訂什么合同,我們都要格外的謹慎和小心,畢竟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一旦簽訂,就立即成立了,那么,簽訂倉儲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項?如何規避倉儲合同糾紛?下面就問法律網小編為您詳細介紹。
我們知道,倉儲合同是貨物的存貨人與保管人員簽訂的關于貨物儲存的協議,協議中應該明確包括存儲貨物的種類、存儲時間、存儲方式、存儲要求等內容,以免因約定不明引發倉儲合同糾紛的產生。
簽訂倉儲合同有什么注意事項?
1、要明確保管貨物的品名、品類。
由于倉儲合同的標的物是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對于存貨人來說,無論其為特定物還是種類物,均具有特定的用途,保管人不但應妥善保管,以免發生損毀,而且在保管期滿后應當按約定將原物及其孳息交還存貨人或其委托的第三人。因此,必須在合同中對貨物的品種或品名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
2、要明確貨物的數量、質量、包裝。
貨物的數量依據保管人的存儲能力由雙方協商確定,并應以法定計量單位計算;貨物的質量應使用國家或者有關部門規定的質量標準標明,如貨物有保質期的,也應一并說明;貨物的包裝由存貨人負責,有國家或者專業包裝標準的,執行規定標準,沒有有關標準的,在保證運輸和儲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當事人約定。
3、貨物驗收的內容、標準、方法、時間。
驗收由保管人負責。通常驗收的內容、標準包括三個方面:一是無需開箱拆捆即直觀可見的質量情況,項目主要有貨物的品名、規格、數量、外包裝狀況等;二是包裝內的貨物品名、規格、數量,以外包裝或者貨物上的標記為準,無標記的,以供貨方提供的驗收資料為準;三是散裝貨物按國家有關規定或合同的約定驗收。驗收方法有全驗和按比例抽驗兩種,具體采用哪種方法,應在合同中明確約定。驗收的期限是自貨物和驗收資料全部送達保管人之日起,至驗收報告送出之日止,日期以運輸或郵電部門的戳記或直接送達的日期為準。
4、貨物保管和對保管的要求。
存貨人委托儲存保管的貨物種類繁多,性質各異,因而對保管的要求也各不相同,許多貨物需要特殊的保管條件和保管方法。如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或者易變質物品,需要有專門的倉儲設備及技術條件,應在合同中作相應的約定,存貨人應向保管人說明該物的性質并提供有關資料,以免發生貨、倉毀損或者人身傷亡。
5、貨物進出庫手續、時間、地點、運輸方式。
貨物進出庫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環節,雙方應當詳細約定具體的交接事項,以便分清責任。對貨物入庫,應當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或運輸部門、供貨單位送貨到庫,還是由倉管人到供貨單位、車站、碼頭等處提取貨物;同樣,對于貨物出庫,也應明確規定是由存貨人、用戶自提或是由保管人代送、代辦發送手續。無論采用何種方式,都應按照貨物驗收規定當面交接清楚,分清責任。
6、貨物損耗標準和損耗處理。
貨物損耗標準是指貨物在儲存、運輸過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或度量衡的誤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定數量破損或計量誤差。因此,合同雙方有必要在合同條款中約定貨物在儲存保管和運輸過程中的損耗標準和磅差標準,有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采用國家或行業標準,無國家或行業標準的,雙方協商確定標準。
7、計費項目、標準和結算方式、銀行、賬號、時間。
計費項目包括:倉儲費、轉倉費、出入庫裝卸搬運費,車皮、站臺、包裝整理、商品養護等費用。此條款中除了要明確上述費用由哪一方承擔外,還應明確各種費用的計算標準、支付方式、地點、開戶銀行、賬號等。
8、責任劃分和違約處理條款。
倉儲合同中可以從貨物入庫、貨物驗收、貨物保管、貨物包裝、貨物出庫等方面明確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應規定違反上述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承擔違約責任的方式有:支付違約金、賠償金及賠償實際損失等。
如何規避倉儲合同糾紛?
1、注意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的區別
在簽訂履行時要注意自己權利義務的內容、起始時間,這決定著承擔責任的內容和開始時間,例如合同生效時間二者不同,前者為成立時生效,后者為交付時生效;前者均為有償,而后者有償與否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2、認真審查倉儲保管人的資格
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嚴格限制,存貨人在簽訂合同之前應對倉儲營業人的資格和保管能力有所了解,防止無資力的營業人簽訂合同以騙取保管費。
3、特別注意貨物品名、種類與數量
不同的貨物有著不同的保管條件和保管要求,針對不同的保管難度,倉儲營業人有著不同的收費標準,存貨人往往因想少交保管費而在品名、數量、質量等項目中填寫模糊或與實際情況不符,這就為日后發生糾紛埋下禍端,因此存貨人在填寫時一定要注意準確清楚,不要產生歧義。
4、充分行使檢查倉儲物或提取樣品的權利
合同法賦予了貨物所有人隨時檢查或提取樣品的權利,有的倉儲合同期限較長,倉儲物在倉儲過程中可能發生某些變化,若等到提取時才發現問題不僅不能避免損失還會發生損失承擔的爭議,所以行使該權利無疑為避免糾紛打下良好基礎。
5、存貨人應防止倉儲營業人在合同中濫用免責條款
根據《合同法》及《倉儲保管合同實施細則》規定的法定免責事由只能是不可抗力、自然原因和貨物本身的性質引起的貨損,當事人也可以對免責條款進行協商達成協議。由于倉儲合同往往采用格式合同的形式,免責條款的問題應尤加注意,存貨人要仔細閱讀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事項,如果發現對方利用其優勢地位未經對方同意加入了超出法定范圍的免責事由,應及時表示異議,要求予以修改或拒絕簽訂合同,以防步入免責陷阱對自己的利益造成損害。
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的區別?
1、合同成立的條件不一樣。除了當事人對合同的成立有明確約定的情況之外,一般來說,保管合同的成立,不僅須有當事人雙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須有寄托人將保管物交付于保管人、保管人接受寄托人交付的保管物的行為。也就是說,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寄托人向保管人交付保管物是合同成立的要件,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在保管物沒有交付之前,雖然雙方當事人達成了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保管合同還不能算是成立。而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雙方依法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合同即成立,存貨人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是屬于倉儲合同成立后對合同的履行行為,而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2、合同是否有償不一樣。保管合同以無償為原則,以有償為補充。也就是說保管合同一般是無償的,但如果當事人明確約定支付保管費的,也可以是有償的。當事人對保管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當事人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法律則推定為無償。而倉儲合同是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倉儲服務,具有營利性質。倉儲合同的當事人在合同成立后互負給付義務,保管人須為存貨人提供倉儲服務,存貨人須向保管人給付報酬和其他費用。
3、保管人的資格要求不一樣。保管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無特別的要求,一般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為保管人。而倉儲合同對保管人的資格有特殊要求,保管人即倉庫營業人,必須是具有倉儲設備和專門從事倉儲保管業務的人,只有經過倉儲營業登記專營或兼營倉儲保管業務的人,才能成為倉儲合同適格的保管人。
4、保管物數量是否大宗不一樣。保管合同是社會成員相互提供幫助或服務部門為公民提供服務的一種形式,因此保管合同一般是單件或小宗物品的寄存。而倉儲合同一般是大宗數量物品的儲存。
5、不交付保管物是否構成違約不一樣。由于保管合同是實踐合同,寄存人將保管物交付給保管人時,合同才成立。因此,當事人雖然達成保管物品的一致意思表示,但此后寄存人沒有將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對寄存人交來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委托人就不能追究保管人沒有交付保管物的違約責任,同樣,保管人也不能追究寄存人拒絕接受保管物的違約責任。而由于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如果此后存貨人不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即構成違約,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保管貨物的也構成違約,一方可以追究另一方的違約責任。
6、保管人對保管物的驗收和賠償責任不一樣。保管合同的寄存人,對交付的保管物有暇疵或者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致使保管物受損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應當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在驗收時發現倉儲物與約定不符的,就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如果因保管人未認真驗收,致使入庫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的責任不一樣。保管期間,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賠償責任,根據是有償保管和無償保管有所不同。有償保管的。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保管的,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重大過失的,就可以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倉儲合同,造成倉儲貨物毀損、滅失,除了倉儲物品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者超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之外,保管人均應對保管不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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