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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2020-08-22 13:21:21) 醫療糾紛 - 醫療事故賠償是指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規范、常規,過失造成患者人身損害后經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由醫療機構對患者進行的賠償。那醫療事故賠償的項目有哪些呢?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今天就問法律網小編來為大家介紹一下。
醫療事故賠償項目有哪些?
1、醫療費
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醫療費不僅包括過去的醫療費用,如治療費、醫藥費,也包括將來的醫療費用如康復費、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2、誤工費
誤工費是指賠償義務人應當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誤工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而實際減少的收入。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3、住院伙食補助費
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后,因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支出的伙食費用超過時在家的伙食費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賠償的費用。
計算公式: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4、陪護費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5、傷殘生活補助費
殘疾生活補助是指對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損害致殘而喪失全部或者部分勞動能力而必須生存而給予的生活費用的賠償。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6、殘疾用具費
殘疾用具費是指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肢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所需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7、喪葬費
喪葬費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權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親屬對死亡的受害人進行安葬所產生的喪葬費用的支出。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8、被撫養人生活費
被扶養人生活費,是指加害人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權,或者侵害他人健康權致其勞動能力喪失,造成受害人生前或喪失勞動能力以前扶養的人扶養來源的喪失,應依法向其賠償必要的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9、交通費
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10、住宿費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11、精神損害撫恤金
精神損害撫慰金是指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因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名譽權、人格自由權等人格權利益遭受不法侵害而導致其遭受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精神反常折磨或生理、心理上的損害(消極感受)而依法要求侵害人賠償的精神撫慰費用。
計算公式: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6年,殘疾最長不超過3年)
醫療事故賠償標準是什么?
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死亡賠償金賠償的對象是余命,但又不完全是余命,如果年齡太小,賠償20年就完了,年齡大一點的就是年齡每增加一歲就減少一年。死亡賠償金采納了系“繼承喪失說”,并非精神撫慰金,其計算公式為:
(1) 城鎮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歲以上的為(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2) 農村居民為: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歲以下為20年(含);60周歲以上:N=(實際年齡-60);75周歲以上為5年〕
(3) 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 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
(4)60周歲—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
(5)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注意事項
醫療事故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
總之,醫療事故發生后,應該及時做傷殘鑒定,并在實際的索賠過程中有效地使用。在發生醫療事故之后,對于索賠的問題,建議咨詢專業的律師以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保護自己的利益不受侵害。最重要的是維護好自身的利益。最大限度的爭取到合法的權益。在實際生活中,你也可以查詢有關的資料了解醫療賠償的問題。
醫療事故的法律責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醫療事故罪】醫務人員由于嚴重不負責任,造成就診人死亡或者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人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人民法院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一種社會關系。在這種關系中,人民法院始終是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而且處于主導地位。因為只有人民法院才有權行使審判權。任何一個民事案件,從受理到審判、執行的整個訴訟過程中,都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之下進行的。沒有人民法院作為訴訟法律關系主體的一方,也就沒有民事訴訟活動發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也不能形成。一、醫療行為的性質
醫院、衛生院(室、所)、門診部、診所、醫療(務)室、疾控中心、體檢中心(站)、療養院、急救站等領取醫療執業經營執照,合法開展醫療活動的機構(為行文方便,下文中統稱為“醫療機構”,下同)為就診人提供的醫療行為是不是服務行為?醫療機構與就診人之間究竟建立的是什么法律關系?一直以來,備受法學界、醫學界、社會有識之士的普遍關注。特別是在國務院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后的那一段時間,醫療機構甚至大喊自己才是真正的弱者。不管站在哪種角度分析醫療行為的性質,并根據自己的分析對醫療服務進行界定,不是說沒有道理,但是否能反映醫療服務行為的本質屬性才是檢驗的唯一標準。筆者認為,醫療行為的本質是醫療機構為就診人提供的醫療服務,應該從醫療服務的本質入手來分析雙方產生的法律關系。
首先,要考評行為的性質。醫療行為是以醫師的診治、護士的護理為形式或載體的,醫師(護士)依據診療(護理)規程,根據所掌握的醫學知識、醫療經驗、醫療設備輔助診斷,對就診人作出是否健康的評判、提供健康能否恢復或程度的服務,如實記錄病情和診療過程等是服務中對行為是否履行義務的證據。這一系列行為的法律性質是什么呢?就診人如實陳述就醫目的,疾病癥狀,病史,因診療需要確認治療方案,交納診療費用的行為又是什么呢?都是在履行自己的義務。
第二,雙方要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雙方的約定完整地履行自己的義務。
其三,任何一方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或履行不當,對產生的損害后果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其四,就診人的身體健康的維護是合同的內容和醫療服務要達到的目的,通過醫療服務形成對健康權、身體完整權、生命權的維護。
其五,醫療行為是針對特定的就診人作出的,行為產生的依據是基于就診人的委托,對行為約束的根源不是法律規定,法律規定是對行為履行是否適當的評判體系。通過以上分析,由此可知就診人與醫療機構就醫療服務建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且具有雙務的合同法律特征。因醫療與人們的健康關系太密切,國家對醫療服務中醫療機構的義務有成文的規范體系,對醫療機構和就診人的義務也有比較明確的規定。所以,對人們正確認識醫療服務是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帶來了負面影響,甚至有很多人把醫療服務的行為不認為是合同關系,對醫療糾紛的公平、正確處理也造成了一定的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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