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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職業病診斷鑒定手續有哪些?申請職業病診斷應當提交什么材料?
(2021-09-15 19:29:10) 勞動糾紛 -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法律規范我們的行為,對于職業病診斷鑒定手續有哪些,你有疑惑嗎?想知道法律對于職業病診斷鑒定手續有哪些如何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應當提交什么材料?下面就由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進行解答,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
2021職業病診斷鑒定手續有哪些?
職業病診斷鑒定程序:當事人提出鑒定申請并提交《職業病鑒定申請書》→鑒定辦事機構收到《職業病鑒定申請書》后出具《職業病鑒定資料提交通知書》→當事人10個工作日內如實提交職業病鑒定所需的資料或者書面陳述→協商鑒定繳費事宜 →符合受理條件的發給《職業病鑒定受理通知書》→抽取鑒定專家→開鑒定會 →出具《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 →當事人領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有關規定,職業病鑒定程序:一、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有異議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30日內,可以向做出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組織的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二、當事人申請職業病診斷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職業病診斷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
(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材料;
(四)其他有關資料。三、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在接到職業病診斷鑒定書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原鑒定機構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四、省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為最終鑒定。五、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由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職業病診斷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之日起60日內組織鑒定。六、職業病鑒定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申請職業病診斷應當提交什么材料?
根據有關規定,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職業史、既往史;
(2)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4)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5)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有關資料勞動者不一定都能夠提出,因此法律規定有關單位應當協助提供。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對職業病診斷需要用人單位提供有關職業衛生和健康監護等資料的,如果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的,衛生行政部門將視其為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職業衛生檔案和勞動者健康監護檔案或者未按照規定安排職業病人、疑似職業病人進行診治,并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63條第(2)項、第64條第(4)項、第65條第(6)項規定情形處理。對用人單位不提供或者不如實提供診斷所需資料的,職業病診斷機構應當根據當事人提供的自述材料、相關人員證明材料,衛生監督機構或取得資質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提供的有關材料,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42條的規定作出診斷或鑒定結論。
2021年職業病的診斷標準
用人單位
一、用人單位應當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
二、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
三、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定期職業健康檢查。對需要復查和醫學觀察的勞動者,應當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其復查和醫學觀察。
四、用人單位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五、用人單位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六、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通知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用人單位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職業健康檢查應當根據所接觸的職業危害因素類別,按《職業健康檢查項目及周期》的規定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周期。需復查時可根據復查要求相應增加檢查項目。
八、職業健康檢查應當填寫《職業健康檢查表》,從事放射性作業勞動者的健康檢查應當填寫《放射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
診斷要求
申請職業病診斷時應當提供:
(一)職業史、既往史;
(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復印件;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四)工作場所歷年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資料;
(五)診斷機構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關材料。用人單位和有關機構應當按照診斷機構的要求,如實提供必要的資料。沒有職業病危害接觸史或者健康檢查沒有發現異常的,診斷機構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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