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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是多久?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2021-09-09 17:18:57) 勞動糾紛
                                我們知道對于經營者來說最主要的就是利益了,但是很多時候國家有規定競業禁止行為,而且是有一定的期限規定的,那么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是多久呢?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下面就由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解釋一下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學習,希望對于大家有幫助。

                                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是多久?

                              競業禁止協議的期限是多久?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一般是不超過2年。

                                《勞動合同法》第24條規定:“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競業禁止協議的種類有哪些?

                                1、高級管理人員和一般雇員的競業禁止

                                根據競業限制對象不同,競業禁止可以分為高級管理人員的競業禁止和一般雇員的競業禁止。

                                在大陸法系國家,根據其民商法律的規定,經理人、代辦商、董事等負有競業禁止的義務,而對于一般的雇員是否以及如何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每個國家的規定不同。例如,德國認為,雇員對其接受的勞務應當向雇主報告,不得違背忠實義務收受賄賂或者從事對雇主不利的事情。日本法律對于一般雇員的競業禁止未作規定。我國有關法律對于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

                                我國對法定競業禁止的規定,多見于一些商事法律中,主要針對的是公司、企業的董事、經理、合伙人等高級管理人員。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了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同意,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 [2]

                                《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等有關企業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依照上述有關法律的規定,只有企業的董事、經理等高級經營管理人員在職期間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這是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只適用于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

                                對于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有關法律對此未作規定。那么,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是否受競業禁止的約束?既然法律對此未作競業禁止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是不受競業禁止約束的。

                                從理論上講,企業的一般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對于企業商業秘密的了解較少或者根本沒有機會了解,其所享受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相比較低,法律對其不宜作出一般性的禁止。但是,如果企業與勞動者在雙方意思表示真實的前提下在競業禁止方面有特別的約定,且該等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企業的一般勞動者應當按照約定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2、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離職后的競業禁止

                                競業禁止的種類還可以分為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和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兩種。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競業禁止。對于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各國的認識上不盡一致。

                                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是指勞動者在與企業的勞動關系終止后的競業禁止。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主要是指企業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

                                知悉企業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后,如果從事與原企業相同或者相關的職業,如到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就職,或者自辦與原企業有競爭關系的企業,就很有可能會不自覺的使用原企業的商業秘密,或者因為熟悉原企業的經營情況而成為原企業的競爭對手。

                                原企業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可以在勞動者勞動關系終止后與勞動者簽訂競業禁止合同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即在競業禁止合同中約定在一定期限內禁止勞動者到與原企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企業,或者勞動者自己開辦生產或者經營與原企業同類產品或經營原企業同類業務的企業。同時,企業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離職后的競業禁止義務是約定義務,不是法定義務。如果勞動者與企業之間沒有競業禁止的書面約定,勞動者不承擔競業禁止的義務。

                                我國有關法律對于競業禁止的規定,主要是勞動者在職期間的競業禁止問題。

                                競業禁止與競業限制的區別?

                                第一、義務的性質不同:前者是法定義務,已有法律明文規定在先,只要是董事、經理,就必須履行競業禁止的義務;后者是約定義務,只以約定為前提,如事先無約定,擇業就不受限制。

                                第二、承擔義務的主體不同;前者是公司法中規定的董事、經理,部門經理而普通員工無需承擔義務;后者是公司的員工都可以成為競業限制的對象,其中是包括董事、經理,部門經理的。

                                第三、承擔義務的時間不同:前者是董事經理任職期間,后者是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以后的若干時間。第四、承擔責任的形式不同:前者是侵權責任,后者可能是違約責任,也可能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如果你沒有接觸到公司的商業秘密、技術秘密或者,也不是公司高管,那你沒有簽訂競業限制協議的義務。法律上并沒有強制要求員工必須簽訂,而是需要企業和員工協商進行簽訂,企業也無法強制要求員工簽訂。因此,按規定員工是可以拒絕簽訂的。

                              聲明:此文信息來源于網絡,登載此文只為提供信息參考,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目的。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baisebaisebaise@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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