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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2021年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2020-11-23 07:56:11) 其他糾紛
                                如果讀者在生活中遇見“哪些法定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無法處理的,需要解決的,可以閱讀本文章內容,這其中也明確規定了對于久拖未果的案件的受害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那么哪些法定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呢?下面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歡迎閱讀!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哪些情形可以申請國家賠償?2021年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1、辦案機關決定對賠償請求人終止偵查的。

                                2、解除撤銷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措施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3、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法定期限屆滿后,辦案機關超過一年未移送起訴、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撤銷案件的。

                                4、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超過三十日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5、人民法院決定按撤訴處理后超過三十日,人民檢察院未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6、人民法院準許刑事自訴案件自訴人撤訴的。

                                7、人民法院決定對刑事自訴案件按撤訴處理的。

                                2021年如何申請國家賠償?

                                1、首先,提起國家賠償的請求人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

                                2、要求賠償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義務機關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給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造成損害的行政機關以及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機關。行政賠償也可以在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時一并提出。

                                3、要求賠償應當遞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申請的年、月、日。

                                4、賠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給予賠償;逾期不賠償,或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行政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刑事賠償的請求人可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向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對復議決定不服,在收到決定之日起30日內,或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0日內,請求人可以向復議機關所在地同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國家賠償的標準是怎樣的?

                                1、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根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1)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2)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的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止;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生活費給付至死亡時止。

                              聲明:此文信息來源于網絡,登載此文只為提供信息參考,并不用于任何商業目的。如有侵權,請及時聯系我們:baisebaisebaise@yeah.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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