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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民事訴訟法結案標準是什么?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情形有哪些?
(2020-10-12 19:18:06) 其他糾紛 - 民事訴訟的發生在現代社會是十分常見的一個事情的,一般來說相應的民事糾紛發生就是會導致相應的民事訴訟的,這個訴訟在法律上也是有著相應的結案標準的。下面就讓就問法律小編為大家帶來民事訴訟法結案標準是什么?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情形有哪些?的相關內容,一起來看看吧。
2020民事訴訟法結案標準是什么?
(一)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申請執行人書面同意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
(二)因被執行人無財產而中止執行滿兩年,經查證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三)申請執行人明確表示提供不出被執行人的財產或財產線索,并在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之后,對人民法院認定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書面表示認可的;
(四)被執行人的財產無法拍賣變賣,或者動產經兩次拍賣、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經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申請執行人拒絕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債,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的;
(五)經人民法院窮盡財產調查措施,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但不宜強制執行,當事人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且未履行完畢的;
民事案件法院結案的方式
(一)執行完畢;
(二)終結本次執行程序;
(三)終結執行;
(四)銷案;
(五)不予執行;
(六)駁回申請。
民事訴訟法中止執行情形有哪些?
1、立法規定與司法解釋規定的中止執行的情形,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2、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3、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
4、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5、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執行人為債務人的破產申請的;
6、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的;
7、執行標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機構正在審理的案件爭議標的物,需要等待該案件審理完畢確定權屬的;
8、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
9、仲裁裁決的被申請執行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13條第2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執行請求,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0、涉外仲裁機構作出仲裁裁決,被執行人申辯有《民事訴訟法》第258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并提供適當擔保的;
11、據以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執行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或上級法院提審裁定的。
中止執行的程序
1、中止執行的原因一旦發生,人民法院即應依職權作出中止執行的裁定。
當事人發現中止執行的原因存在時,應積極地將中止的原因告知法院或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申請。
2、中止執行的裁定,一旦送達當事人即發生法律效力。
中止執行的裁定書應當寫明執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據,執行人員簽名或蓋章,并加蓋人民法院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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