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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人不履行責任構成什么罪?擔保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
(2020-07-06 07:51:51) 債權債務 - 擔保人的作用在于債務人無法及時還清債務的時候,債權人可以要求擔保人先行清償債務。因此擔保人有風險的地方就在這里,但債務人不能如數還錢的時候擔保人就要先代替債務人清償,清償后再向債務人討債。那么擔保人不履行責任構成什么罪?擔保人可以免除責任是在哪些情況下呢?接下來由就問法律網小編為大家詳細介紹。
擔保人不履行責任構成什么罪?
擔保人不履行擔保責任的,被債權人起訴后,如果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書,情節嚴重的,有可能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三條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擔保人在以下情況下可以免除責任
1、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主合同當事人雙方串通,騙取保證人提供保證的;合同債權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
3、主合同當事人雙方協議以新貸償還舊貸,除保證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外,保證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新貸與舊貸系同一保證人的,保證人應承擔民事責任;
4、主合同債務人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使保證人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提供保證的,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欺詐、脅迫事實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5、債務人與保證人共同欺騙債權人,訂立主合同和保證合同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的,由保證人與債務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6、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7、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8、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9、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人可以追償其他擔保人嗎?
可以。《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八條規定,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承擔責任。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系授權性規定,該條僅是規定了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履行了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但并沒有否定其可以向其他保證人進行追償的權利。在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應根據擔保法解釋第三十八條認定提供物的擔保的第三人承擔了擔保責任后,可以向其他保證人追償。
《物權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賦予債權人在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就保證與第三人物保實現債權時的選擇權,故保證與第三人物保在對債權的擔保功能、責任上處于平等地位,且提供物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其他保證人確也在其履行擔保責任的范圍內免除了相應的保證責任,允許提供物保的第三人與保證人之間可以互相追償,系公平原則的應有之義,故原判認定提供物保的第三人在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其他保證人追償并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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