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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轉移協議需要三方一致確認嗎?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2021
(2021-09-22 03:36:19) 債權債務 - 你是否也對債務轉移的有效要件如何規定有一些疑問呢?很多人都在網上尋找答案,今天就問法律網小編針對債務轉移的有效要件如何規定及債務轉讓協議需要三方一致確認嗎?這個問題,梳理了以下內容,希望可以幫您答疑解惑,趕緊來一起來了解看看吧!
債務轉移的有效要件如何規定
債務轉移又稱為債務承擔,是指合同的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債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債務轉移必須三方就債務轉移達成了—致的意思表示。那么債務轉移需要哪些有效要件?
一、須有有效債務存在。債務有效存在是債務轉讓的前提,債務自始無效或者承擔時已經消滅,即使當事人就此定有轉讓合同,也不發生效力。但就效力存在瑕疵的債務,在一定情形之下仍然可以成立債務承擔。將來發生的債務,也可以設立債務轉讓,只是要等到該債務成立時才發生轉移的效果。訴訟中的債務也可以有第三人承擔。
二、被轉移的債務應當具有可轉移性。不具有可轉移性的債務,不能夠成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司法實務中通常認為下列債務不具有可轉讓性:1、性質上不可轉移的債務,它往往是指與特定債務人的人身具有密切聯系的債務,需要特定債務人親自履行,因而不得轉讓;2、當事人特別約定不得轉移的債務;3、合同中的不作為義務。
三、第三人須與債務人就債務的轉移達成合意。
四、債務轉讓須經債權人的同意。只有征得債權人的同意,原合同義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對債權人生效。這主要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乃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如果允許債務人隨便處分或者轉讓其債務,債權人權利的實現就很難保證。倘若合同義務受讓人沒有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信用不佳,那么債權人的利益甚至就根本不能實現。因此,《民法典》明確要求“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轉移協議需要三方一致確認嗎?
很顯然,既然是三方之間簽訂的債務轉讓協議,那么當然是要由三方當事人都同意之后,那么該協議才能簽字生效。換言之,債務轉讓協議是需要三方一致確認的,尤其是要得到債權人的同意。
債務轉移的法律規定2021
《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所謂合同義務的轉移,指基于當事人協議或法律規定,債務人移轉債務給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地位成為新債務人而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現象。該條規定的合同義務轉移制度為當事人約定債務轉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債務是可轉移的,必須由當事人親自履行的債務不能轉移。
(2)約定債務轉移的以債權人同意為必要條件。
(3)產生了新的合同關系,轉移前之合同關系消滅,轉移后的合同關系產生。
(4)合同主體已經變更,第三人成為合同當事人。
廣義的合同義務轉移包括兩種情況:
一是債務承擔,是指債權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協議,將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人承擔。如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合同地位而成為合同當事人,向債權人履行合同義務。
二是由第三人代替債務人履行合同義務。這種形式的特點在于第三人與債權人、債務人并未達成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并不由此成為合同的當事人。第三人只是自愿替代債務人履行合同。
因此,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是指狹義上的合同義務轉移,即債務承擔的情況,第三人代為履行并不是合同義務轉移。
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合同義務轉移來說,又包含著兩種形態:
一是合同義務全部轉讓,即債權人或者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達成轉讓債務的協議,由第三人取代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經脫離了原來的合同關系。通常被稱為“免責的債務承擔”。
二是合同義務部分轉讓給第三人,通常被稱為“并存的債務承擔”,是指原有債務人并沒有脫離原有合同關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務人一起共同向同一債權人承擔合同義務。
無論是合同義務的全部轉讓還是部分轉讓,都要有轉讓債務的協議,而且協議必須要征得債權人的同意,轉讓合同義務的協議才能生效。這是因為債務作為一種義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而且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出發,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因此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合同一方在債務轉讓時,應當嚴格的依照合同法的規定來實施,以免為自己留下后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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