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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借款人死亡債務如何處理?債務人子女有義務還款嗎?

                              (2020-10-21 21:36:43) 債權債務
                                大家都知道欠債還錢這是天經地義的事情,但在現實中,可能出現借款人意外死亡的情況,此時債務尚未還清,不可能說因為借款人死亡,就直接免除債務,這樣顯然對出借人不利。那究竟借款人死亡債務如何處理才好呢?債務人子女有義務還款嗎?接下來,就問法律小編為你做詳細解答。

                                借款人死亡債務如何處理?

                              借款人死亡債務如何處理?債務人子女有義務還款嗎?

                                原告起訴時,在訴狀中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處理。

                                我國民法通則第九條規定,“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民事權利能力是成為民事主體的前提條件。債務人死亡后,已喪失民事權利能力,喪失民事主體資格。起訴時,原告將死亡的債務人列為被告的,人民法院應依法通知原告變更適格的主體,原告拒絕變更的,依法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原告起訴時將數個繼承人中一部分列為被告的處理。

                                人民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參加訴訟”的規定,通知享有繼承權的其他繼承人作為本案被告參加訴訟。在繼承開始后,被繼承人的一切財產權利至遺產分割前這段時間內均歸繼承人共同共有。我國繼承法對此雖無明文規定,但從我國國情出發,我國財產繼承存在著分割前的共同共有階段,共同共有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連帶清償。各共同共有人應參加訴訟。審查主體時,只有遺產未分割,應通知各繼承人停止分割。我國繼承法沒有詳細規定債務清償的時間問題,但是根據繼承法的原則精神,應在被繼承人死亡之時起到遺產分割前先對被繼承人的債務進行全部清償,如有剩余,對剩余的遺產在繼承人中間進行分割。這樣可避免遺產分割后,在債權人有數人時,哪個債權人的債權由哪個繼承人負責清償的難題,也可以避免因繼承人生活困難,其繼承得來的遺產處理掉,難以估價,可能損害債權人利益。

                                原告起訴時,遺產分割結束,各繼承人對被繼承人債務清償原則按其繼承份額由各繼承人按比例清償,法院應通知所有參加分割遺產的繼承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后,遺產分割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處理。

                                按一般的民法原理講,它的生效時間應溯及到繼承開始時,放棄繼承的內容既包括放棄遺產的繼承,又包括對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從繼承開始時到遺產分割結束與放棄繼承者無關,也就談不上負擔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法院不應追加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參加訴訟。

                                就為大家介紹到此。一般來說債務不會因為債權人或債務人是死亡而消滅,此時可以由他們的繼承人來實際承擔債權債務。至于借款人死亡 債務如何處理,首先會由借款人的遺產來還債,如果繼承人已經實際分割了遺產的話,則各個繼承人也是需要同時繼承死者的債務。

                                債務人子女有義務還款嗎?

                              借款人死亡債務如何處理?債務人子女有義務還款嗎?

                                (1)父母生前由于個人經營所欠債,根據《繼承法》 第三十三條 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 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如果子女繼承了父母的遺產,應負責償還父母的債務,以遺產實際價值為限;但放棄繼承的,則不負償還責任。

                                (2)父母生前為家庭經營所欠債,因為該經營的盈、虧為家庭成員共有,相互間互負連帶責任,父母生前因此所欠債務逝世后,其子女有責任在家庭財產范圍內來償還。

                                (3)父母生前因生活困難所欠債務。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規定,如果無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因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或者不能完全履行贍養義務,父母因維持正常生活、醫治疾病等而向他人所借債務,父母死亡后這些債務無論有無遺產,一律由負有贍養義務的子女分擔償還。

                                (4)其它生前合法債務應當依照《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以限定在父母遺產范圍內清償和與子女主張繼承權相聯的原則,如果子女放棄繼承權,則不償還債務,主張繼承權則連同債務一并繼承。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在實際生活中,有不少子女自愿替父還債,作為一種優良傳統應予支持、提倡,但在法律上,兒子沒有替父親還債的義務。

                                債務人的配偶有還款義務嗎?

                                民間傳統,債務人死亡時,其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這種觀念與法律的規定不相符。

                                其實,債務人的近親屬是否對已死亡的債務人生前所負債務承擔清償義務,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對待:

                                首先,要區分死者所負債務是個人債務還是共同債務。

                                個人債務是債務人以個人名義所負的與家庭共同生活無關的債務。共同債務是債務人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所負的債務及為家庭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共同債務又分為夫妻共同債務與家庭共同債務。個人債務由債務人本人償還,債務人死亡的,用債務人的遺產清償。夫妻共同債務應當由夫妻雙方共同償還。家庭共同債務應當由家庭成員共同償還。

                                我國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還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除非是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該債務為個人債務,或者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個人所有,債權人也知道該約定,該債務才能作為夫妻一方的個人債務。夫妻共同債務是一種連帶債務,所謂連帶債務,是指承擔共同債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

                                其次,要區分死者的近親屬是否繼承了死者的遺產。

                                繼承法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因此,繼承人清償被繼承人債務以繼承人繼承了被繼承人的遺產為前提:如果繼承人沒有繼承遺產,其對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沒有清償義務;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則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生前所負債務,但其對債務的清償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對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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